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身故,(二)“一类重大疾病”(见9.2)或“二类重大疾病”(见9.3),(三)因导致“一类重大疾病”或“二类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扣除手续费(见9.5)后退还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9.6)发生上述3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攻,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见9.7)诊断初次发生“一类重大疾病”,我们按照保险金额的80%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只给付1次。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二类重大疾病”,我们按照保险金额的20%给付“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只给付一次。
如被保险从在年满3周岁前初次发生“一类重大疾病”或“二类重大疾病”,上述“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将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给付: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见9.1)的年龄 给付比例
0至1周岁 25%
1至2周岁(含1周岁) 50%
2至3周岁(含2周岁) 75%
当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为零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我们已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四)保险费豁免
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见9.8)起,您不需要交纳本主险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障:
(一)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以后发生者为准)180天内:
被保险人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接受了本合同列明的重大手术(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金额为已缴保费(不计利息且不含核保后加费部分),本合同终止。
(二)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以后发生者为准)180天后:
被保险人于18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接受了本合同列明的重大手术(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金额为合同约定保险金额全数,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18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及以后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接受了本合同列明的重大手术(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金额为合同约定保险金额的2倍,本合同终止。
因重大疾病及重大手术给付的保险金不可兼得。
二、身故或全残保障:
(一)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
被保险人于18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金额为合同约定保险金额全数,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18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及以后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金额为合同约定保险金额的2倍,本合同终止。
(二)疾病身故或全残:
1、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以后发生者为准)180天内:
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金额为已缴保费(不计利息且不含核保后加费部分),本合同终止。
2、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以后发生者为准)180天后:
被保险人于18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因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金额为合同约定保险金额全数,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18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及以后因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金额为合同约定保险金额的2倍,本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