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有效期内,自本合同生效日起180天后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180天后(以较迟者为准),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患第12章附表一和附表二中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自本合同生效起180天内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180天内(含180天,以较迟者为准),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患12章附表一和附表二中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无息退回您已缴付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
2、男性重大疾病特别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自本合同生效日起180天后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180天后(以较迟者为准),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患第12章附表一和附表二中所列男性重大疾病,我们将在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基础上,再按保险金额的50%给付男性重大疾病特别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身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保险金额的200%给付身故保险金,但需先行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不扣除已给付的男性重大疾病特别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自本合同生效日起180天后回最后一次复效日起180天后(以较迟者为准),如果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保险金额的200%给付身故保险金,但需先行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不扣除已给付的男性重大疾病特别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自本合同生效日起180天内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180天内(含180天,以较迟者为准),如果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无息退回您已缴付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
4、全残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全残,我们将按保险金额的200%给付全残保险金,但需先行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不扣除已给付的男性重大疾病特别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自本合同生效日起180天后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180天后(一较迟者为准),如果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全残,我们将按保险金额的200%给付全残保险金,但需先行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不扣除已给付的男性重大疾病特别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自本合同生效日起180天内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180天内(含180天,以较迟者为准),如果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全残,我们将无息退回您已缴付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所称全残,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①,⑤);
(2)两个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个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⑤)及一上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⑤)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②,⑤);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③,⑤);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④)。
注:
①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我们指定的有关资格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②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③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④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⑤所谓永久完全是指意外伤害或疾病诊断之日起经过180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
5、满期保险金:在本合同有限期间,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周岁8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保险金额的200%给付满期保险金,但需先行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不扣除已给付的男性重大疾病特别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6、重大疾病豁免保费:在本合同有限期内,自本合同生效日起180天后或最后一次复效起180天后(以较迟者为准),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患第12章附表中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豁免重大疾病确诊日以后本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以上各项保险金给付时,如果本合同有任何没有还清的保单借款、欠缴的保险费、自动垫缴的保险费,我们将先行扣除上述款项的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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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诊断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经诊断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照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满期日,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本公司按照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