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
如果代签时保险公司业务员没有说明正确的投保手续以及违反这一手续会导致的后果,对代签投保单的行为也没有加以制止甚至自己代签,并于事后将代签的投保单上交公司,保险公司经审核后同意存档,这一系列行为都说明保险公司默认了代签投保单的行为,那么保险公司再以代签为由说保险合同无效是站不住脚的。
另外,在人寿保险业务中,对于代签字行为也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我们也把相关法律、法规陈述如下:
一、首先我们应该明确,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只是保险合同的标的,所以被保险人的可能对于合同的成立没有形成权,也就是说,订立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只能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但由于人身保险的特殊性,保险法作了如下规定:
保险法56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这条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防止投保人(受益人)为了谋取保险金而加害被保险人。
在保险实务中,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及认可保险金额的行为体现在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的签名。
所以,未经被保险人签名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有几种特殊情况
1、如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则由被保险人的监护人签字
2、不识字的应在投保单的相应签名处加盖手印,并在手印旁加画任意符号,如+等。
3、实务中,大部分的保险公司对于代签名的处理是进行补签名。
二、下面是(保监发[2000]133号 2000年7月25日)《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如下:
关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
(一)人身保险投保书,健康及财务告知书,以及其他表明投保意愿或申请变更保险合同的文件,应当由投保人亲自填写,由他人代填的,并须由投保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有他人代签.
(二)按照《保险法》规定,凡是需要被保险人同意后投保人才能为其订立或变更保险合同的,以及投保人制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必须有被保险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有他人代签,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有其监护人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投保人,被保险人因残疾等身体原因不能签字的,尤其制定的代理人签字.
(三)严禁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代理人体投保人,被保险人填写投保书和签名,或诱使他人代替填写和签名.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在销售保单时必须向投保人,被保险人说明(一),(二)的要求,凡是不符合(一),(二)要求的投保或变更申请,必须经投保人,被保险人进行补签名,否则保险公司不得接受.
(四)2000年11月1日之前,各保险公司应当对已承保的人身险保单进行清理,办理补签名手续。在此期间内,如果本文规定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监护人或指定代理人认定保单非本人签名并拒绝补签,保险公司又无法证明对方已经签字或缴费的,如属于保险公司员工或代理人责任,保险公司应退还全部保费,如属于对方责任,保险公司可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费,如无法确定责任,由保险公司和对方协商解决或诉讼解决。自2000年11月1日起,各保险公司对该日之前签发的人身险保单,应视为本人签名。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各保险公司必须在展业流程中加入防止代签名的有关程序,凡是发现代理人再有代签名或误导客户代签名的行为,保险公司应当与该代理人解除代理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