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单证,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1、全车损失的,根据该车的使用年限,每年分别按最高赔偿限额的7.5%折扣,二年按15%折扣,以此类推,折扣从新车购买之日起计算,不足一年按一年折扣;
2、在非停车场、车库或毫无防范措施被盗,在本条第1款的基础上被保险人应自负5%的经济责任;
3、车辆行驶证和附加费证同时遗失,致使索赔时不能提供行驶证和附加费证,或被盗后补发的行驶证,被保险人应在本条第1款的基础上,自负10%的经济责任(被抢劫、被抢夺除外);
4、赔款最低不少于本附加险保险费的10倍;
5、经查获后车辆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经保险人核定后可以负责赔偿,但最高不能超过最高赔偿限额的80%;
6、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向保险人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及车辆已报停手续,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由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赔付结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