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燃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责任的事故时,为减少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和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原因及状态下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 (二)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及货物本身的损失; (三)在修理期间和被扣押期间; (四)车辆无档案或与档案不符及手续不全的; (五)未按政府规定进行年度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
第三条 车辆的保险金额和赔偿事宜按基本险中车辆损失险规定处理,但绝对免赔率为30%。
第四条 无法确定新车购买之日的车辆,按最高折旧年限处理。
第五条 本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有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